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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具有輻射放射的電子產品是通過聯邦立法的形式來控制這類電子產品輻射安全,防止消費者因使用該類產品對健康造成的影響。眾所周知,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為美國管理食品、藥品、化妝品、醫(yī)療器材的主管機構,但多數生產商、進出口商卻疏忽了釋放輻射電子產品亦為該署管制的產品之一。FDA依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 第V章,第C子章——電子產品的輻射控制》和《電子產品輻射安全的控制條例》、《聯邦行政法規(guī) CFR21 第I章 第J子章——輻射健康》,對電子產品輻射控制進行管理。FDA管理有放輻射電子產品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消費者因使用該類產品而對人身健康造成影響。
A管理的產品主要為微波、 激光、電磁產品。包括微波加熱裝置、激光測距裝置、醫(yī)療設備、手機、其他電磁通信裝置,對于不同種類的產品有不同的質量標準和管理程序。與CB不同,多數產品測試可在任何一個符合要求的實驗室進行,FDA對于產品的操作維修程序、設計安全、警示標簽、質量保證體系有嚴格的規(guī)范,只有經過FDA批準的產品才可以在美國市場上銷售。
的“有輻射的電子產品”,包括CRT電視機、微波爐、診斷用X光設備及使用X光或激光相關產品(如光驅及激光指示器(Laser pointer))等。多數有輻射電子產品并不會被認定為醫(yī)療設備,除非制造商或經銷商宣稱該產品有醫(yī)療功能時,則該產品必須符合FDA有關醫(yī)療設備的管理規(guī)范。
光相關產品為例,我國出口主要產品光驅便需要符合FDA要求,另外,凡含光驅的產品也在管理之列,如:筆記本電腦、VCD/DVD等。以光驅而言,FDA依據其輻射量大小分為四類,一般消費者使用的光驅其激光輻射多屬于危險性較低的第一類(class 1)。第一類光驅在銷往美國之前,制造商必須提供足夠的信息和可信報告證明其產品符合FDA若干規(guī)定:
1 自我符合宣告表;
2 產品登記;
3 測試標準;
4 產品報告 (Product Reports);
5 年度報告(Annual Reports);年度報告應于每年九月一日郵寄至FDA,如未定期更新,產品通關時將被海關扣留。如果業(yè)者因疏忽未及時郵寄該報告而造成產品被扣留,美海關可接受業(yè)者補寄相關資料后予以通關。
6 測試記錄;
7 相關記錄;
8 警示標志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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